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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

作者:  转载自:  发布日期:2006/12/6

  1、国际集邮联合会(FIP)章程             6、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
  2、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7、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
  3、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8、FIP专题集邮评审专用规则
  4、FIP航天集邮评审专用规则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、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
  5、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、FIP集邮展览总规则
         ◇ 11、FIP青少年集邮评审专用规则
         ◇12、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(ACPF)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
   

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

第一条 总 则 

  一、 根据《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》(以下简称总规则)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则,以便对竞赛性展品进行评审。 

  二、 本规则中规定的各项原则,适用于国内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级和国家级邮展。 

  三、 本规则中规定的各项原则,适用于对各类邮展的评审。 

  四、 各类别邮集的评审,都应参照总规则的规定,根据各类邮集的特点,制定特别评审规则。 

  五、 对于国际邮展,应参照国际集邮联合会有关规则制定特别规则。 

  六、 省市级以下集邮组织所举办的邮展,可根据实际情况,参照本规则制定评审规则。 

第二条 评审原则 

  一、 对展品进行评审时,应注意展品的思想性、科学性及艺术性。应奖励那些具有一定教育意义以及保护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优秀作品;应提倡形式丰富多彩的展品,发挥独创性,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。 


  二、 评审工作应有利于我国集邮水平的不断提高。 

  三、 参展者不可能展出自己的全部藏品。因此,参展者应选出适当的参展。这些邮品应力求主题的正确性、连贯性和邮品的最佳品相。 

  四、 评审委员在对某部邮集进行评审时,只针对展品本身,而不考虑其全部藏品。 

第三条 展品组成原则 

  一、 展品主要由邮品构成,邮品包括:政府邮政部门发行的或经邮政部门特许发行的邮资凭证,即邮票及邮资封、简、片、邮资机符志、邮资标签;经实寄的封、简、片以及符在邮件上的邮戳、凭证、签条等。 


  二、 部分类别展品可以纳入邮资凭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原图、印样、票样、错体、变体票、档案资料、地图、照片等。 

  三、 极限集邮展品由极限明信片组成。 

  四、 文献类展品包括:专门论著、各种目录、期刊合订本、个人论著汇编及集邮文字艺术作品。 

  五、 所选用的邮品应有一定质量,非集邮品不得参展。 

  六、 参展邮集应按照各类别邮集的要求及特点进行组织编排。邮集应有正确的思想性并具有教育意义;应反映出研究水平和所具备的邮识;同时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、艺术性和集邮专业性的技术水平。 

  七、 邮集应有前言,文字说明要简明扼要。 

  八、 邮集的说明文字应以我国所规定可以使用的文字书写。参加省市以上邮展的邮集,如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,应以汉字注明中心内容。参加国际性邮展(包括我国举办的国际性邮展)的邮集,可以使用汉文和英文,亦可只使用英文。 

第四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 

  一、 展品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。评委员会组成、职责的履行应遵循邮展总规则。 

  二、 全国性邮展的评审委员会须经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考核。省级和省级以下邮集的评审委员相应由同级集邮协会考核。 

  三、 竞赛性展品评审标准是: 
  1.展品的思想性; 
  2.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; 
  3.展品反映的邮识和研究水平; 
  4.邮品的品相和收集难度; 
  5.展品的外观印象。 

第五条 各项标准的评审内容 
   
   一、 展品的思想性,主要看展品所起教育作用的大小。不同的展品,给人的教育常有所侧重,如: 
  1.展品给人以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等方面的教育; 
  2.展品考证翔实,推理严谨,在思想方法上给人以启迪; 
  3.展品题材新颖,引人入胜,给人以乐趣和美的享受。 

  二、 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,主要看: 
  1. 所用的邮品是否切题、准确、完整; 
  2. 展品的组编是否连贯、均衡,有逻辑性; 
  3. 展品反映的课题是否重要,所用邮品属何历史时期; 
  4. 展品的处理难度。 

  三、 展品反映的邮识和研究水平,主要看: 
  1.展品反映的邮识水平高低; 
  2.展品反映的研究水平高低; 
  3.专题集邮展品,还要看展品反映的专题知识和研究水平。 

  四、邮品的品相及收集难度: 
  1. 邮品品相的优劣; 
  2. 邮品中含珍品和罕品的多寡。 

  五、展品的外观印象: 
  1. 展品的整体给人的观感如何; 
  2. 邮品布置、文字书写、贴片制作给的观感如何; 

第六条 展品的评定 

  一、 展品的评定以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邮展总规则中第四章为总依据。 

  二、 下列评分标准可以供评审委员参考。 
  1.展品的思想性            10/20分 
  2.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        20/25分 
  3.展品所反映出的邮识及研究水平    30分 
  4.邮品的品相及珍罕性         20/25分 
  5.展品的外观印象           5分 
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100分 
  由于各类邮集的不同要求及特点,青少年及成人展品的区别,在制定各类别展品的专用规则时,应对各项得分标准明确标出。 

  三、 按展品的最后得分总数确定奖级: 
   95分     大金奖 
   90分     金 奖 
   85分     镀金奖 
   80分     大银奖 
   75分     银 奖 
   70分     镀银奖 
   65分     铜 奖 
   60分     奖 状 

  四、 根据实际情况,邮展可设特别奖,奖给那些特别优秀的展品。 

  五、 对于集邮研究水平较高或有独创性的展品,除发奖外,还可进行口头或书面嘉奖。同一展品只嘉奖一次。 

  六、 如发现展品有伪品及赝品,参展者本人未能识别时,该展品所获奖级至少要下降一级,并通知参展者及所在省征集员。 

  七、 青少年级及文献类应制定专用颁奖标准。 

第七条 最后条款 
  
 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。本规则自1991年6月1日开始实行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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